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条款)。由于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通常处于经济上不平等的地位,为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处于急迫困窘的境地谋取不当利益,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立法禁止流质契约。但近年来域外立法关于流质条款的效力有缓和的趋势。
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在流质问题上采取较缓和的态度,未直接以“不得”限制当事人对流质条款的约定,而修改为“只能依法就抵押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国民法典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附加了条件,即需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财产抵押的情况,但未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民法典第406条回归传统理论,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该规定符合抵押权以支配和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本质,有利于促进交易、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以立法明确了抵押权、质权并存时“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弥补了物权法的漏洞,有助于解决当事人对权利顺位的争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担保物权要实现,要满足条件,时间点很重要,通常都是债务没有按时实现。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