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共规定了六种主要的相邻关系,包括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音、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不可量物侵害经常会给相邻的一方造成损害,严重的不可量物侵害会对许多不特定人造成损害。
通行是维持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的条件,因通行而产生相邻关系的类型主要有两种:
1、因袋地产生的通行问题
袋地是指不动产被相邻不动产所围绕,无其他出路,权利人只能从相邻他方的土地通行。因为出现袋地以后,通行的需求属于最低限度的生产生活需要,所以属于相邻关系制度所调整的范围。如果相邻的另一方拒绝对袋地权利人提供便利,袋地权利人有权请求实现其通行权。
2、因通行困难而产生的通行问题
虽然不动产权利人有路通行,但如果不通过另一方的土地通行会非常不方便,而且会产生较高的费用,因此种情况而产生的通行问题也被称作为准袋地通行问题。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害或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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