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宅基地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1-03-16 17:29: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20年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但脱贫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的起点,要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解决农村问题最关键的是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那么,农村个人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呢?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个人宅基地新政策

  一、农村个人宅基地新政策

  1、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二、什么是宅基地“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

  1、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2、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转让或划拨方式。

  4、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要进行登记。

  5、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交土地出让金。

  6、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个人宅基地新政策的内容。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从政策的布局到立法的谨慎,无不体现着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问题的重视。期待在不断的试点和改革中找到适合于中国又受到人民欢迎的土地制度。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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