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设立担保物权的第一步,且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担保物权的设立对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的权益会产生巨大影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便于当事人慎重考虑是否建立担保法律关系,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另外在实践中,存在通过在主合同中加入担保条款、担保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按手印或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设立担保的情形,在没有签订专门的书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
1、主债权,指债权人和主债务人间因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初经特定化而成为担保物权所担保实现的债权。
2、利息,指原本债权的孳息。
3、违约金,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合同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赔偿损失的费用。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担保财产的义务,同时有权向担保人请求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权人因行使担保物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担保财产保管、修缮费用,担保财产的估价费用,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所产生的费用,交通费用和诉讼费用等。
1、若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因债权人有无过错而有所区别。若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若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依其是否有过错而定。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应当以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来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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