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

更新时间:2021-03-17 17:09: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民法既可以将其规定为债权,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也可以将其规定为用益物权,使之具有对世性,有利于保障利用者的稳定预期。那么,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

  一、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

  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租赁权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根据二者的定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不动产物权性的利用权,是一种对世权,有利于稳定不动产利用关系;而租赁权是对他人不动产债权性的利用权,其效力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

  二、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三、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在动产公示技术没有障碍、动产价值日渐增加的情况下,以动产设定用益物权的需求将会日渐增多。《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为以后的制度发展留下了空间。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得孳息。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承认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构建的,在不影响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以对所有权中的用益价值的支配,形成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租赁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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