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永久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包括什么内容的相关介绍,不动产登记要了解相关的性质,尤其是了解具体的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递交所需的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