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是对国家专有的原则规定。国家专有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这与非专有的国家财产的性质不同。非专有的国家财产是可以流转的,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只作概括性规定。
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2、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水流。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4、矿产资源。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煤炭资源、石油资源、盐资源、水晶矿产等属于国家所有。
5、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2、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的客体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利
3、国家可以依法强制将某些财产没收归国有,这一方式不承认原所有人的权利和不考虑原所有人的意志。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国家专有财产的相关介绍,对于国家专有财产,他人不能出现侵权的行为或者是占有的行为,要依法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的分配,取得属于自己的物权,对此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