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5、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6、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2、依法继承的材料;
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就目前来看,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还存在比较大的空白之处,源于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民的安家立身之本,如果没有充分的立法条件,对于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是很难施行的,甚至会影响社会秩序,所以目前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还未充分完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的整合,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的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