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如果没有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可以视为一并抵押,如果房屋是抵押后建的,应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人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
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土地的属、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登记在登记簿上,并向建设用地使用人颁发使用证书。设立建设用地使用,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登记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登记生效的原则。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目前的规定当事人不需要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划拨土地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进行申请。
(二)形式审查,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等。
(三)当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能当场补正的,要明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当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要给申请人制作一次性告知书,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内容。
(四)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打印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打印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书面审查,对经书面审查符合审核条件的,根据岗位权限,作出登簿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存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详细的补正告知书,列出补正内容、补正理由以及补正时限,交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时,应列出明确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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