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不是债权人的债务人,所以债权人不得起诉反担保人人,债权人只能起诉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省,身份证号: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住XXX市,身份证号:XXXX(系本案连带责任担保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利息为每月4%本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10月25日)。
(二)判令被告XXX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25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利息每月为本金的4%,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3年1月1日
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二)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断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中,原告可以仅起诉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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