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领域,财产转移一般是禁止的行为,法律上称呼财产所有权正常变更一般为财产转让或者变更。而财产转让需要办理手续的,该财产一般是不动产。不动产办理转让变更的,需要前往所在区县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也就是房屋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1、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登记申请书;
(2)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5)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登记,并且应当在30日内办结手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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