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二)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三)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也就是说,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被宣告无效后,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只是责任范围按过错确定。
那么,何为过错呢?最高院2006年判决生效的(2004)民四终字第23号判决书中的观点认为,对于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合同违法是最为常见的情形,而其他情形,还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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