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按照担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共计四种类型。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的是凭借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在这种贷款方式下,借款人不需要提供自己的财产作为抵质押,只是凭借银行对自己的信任就可以发放贷款。
在个人贷款方式下,如果个人有较为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发放此类贷款的可能性大一些。
不过,此种方式对发放贷款的银行来说,风险较大。
(二)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就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抵押,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进行抵押。如果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抵押物就起了作用。银行会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物,来收回贷款。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范围广泛,没有明确;权利质押物权法规定主要有以下种类: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其它财产权利。
(四)保证贷款
是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贷款中,以连带责任保证较为常见。
(一)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七)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被起诉,可以通过证明下列主张来自保: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银行担保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我们知道,银行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等四种类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