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价值可以低于借款。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价值可以少于担保债务的数额,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要求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与质押的不同如下: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生效条件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变卖程序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5.成立要件不同: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6.合同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找法网提醒,抵押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