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性质

更新时间:2022-07-16 15:3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的概念是指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其特征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性质。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只是部分性使用,而不是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进行全方面的使用。也即地役权并不排除供役地人自己对于自己土地的使用,只是供役地人对自己土地的使用受到了地役权某种程度上的限制。

  2.地役权是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所谓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是指为了增加自己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对于供役地加以利用,并非指不利用供役地就无法利用自己的土地。

  3.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不得独立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二、地役权的性质

  地役权的性质:

  1.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2.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设立是怎样的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不过,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地役权合同成立并生效,地役权设立有效。

  2.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地役权设立。

  3.未办理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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