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1、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3、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4、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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