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债权人的担保条件如下:
1.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有效。
2.订立担保合同。
3.用于担保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4.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
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
1.折价:所谓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承担,按照担保物自身的品种,参照市场价格,将担保物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2.拍卖: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有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之分。
3.变卖:找法网提醒,如果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或者自己组织变卖。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