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抵押权变更需要的资料包括: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抵押权可以变更的情形:
1.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找法网提醒,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变更的;
(6)担保范围变更。
2.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3.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4.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5.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需要变更登记。《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