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概念是什么,地役权的性质

更新时间:2022-07-20 12:26: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的概念是利用他人土地,提高自己的土地利用价值或者是方便自己对土地的使用。地役权的性质有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地役权对需役地具有从属性以及不可分割性等性质。
地役权的概念是什么,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的概念是什么

  地役权的概念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二、地役权的性质

  地役权的性质: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设立是怎样的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不过,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地役权合同成立并生效,地役权设立有效。

  2.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地役权设立。

  3.未办理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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