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邻关系有: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土地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
1.有利生产原则。
相邻权利人应该从有利生产的角度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双方协商、调解不成,而不得以进行仲裁和诉讼时,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裁处相邻关系的权利冲突时,将会按照有利于生产原则进行处理。
2.方便生活原则。
方便生活是相邻权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权利,即一方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原则上不能造成相邻权利人的生活不便。
3.团结互助原则。
团结互助是我国民间长期倡导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基于这样一个社会道德要求,对于因相邻关系发生的权利冲突,有关部门的处理原则是通过调解促进相邻权利人实现团结互助。
4.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是解决一切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相邻权利冲突的处理也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相邻关系的特征是: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4.所谓“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