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股权可以抵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质押。《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转让不是资产转让。股权所有者是股东,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东权利,资产转让的客体为公司全部资产;股权来源为股东的投资;公司资产来源包括股东投资,公司的经营收益和其他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后果是:
1.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因该协议取得的股权应当予以返还;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4.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撤销变更登记。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受让方依据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所取得的股利不依法返还转让方的,会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