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置抵押权如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找法网提醒您,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对添附物的效力: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