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包括利用海域从事建设工程、海水养殖、海底探矿采矿、旅游等多种活动。为强化海域使用权的物权特点,弥补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不足的问题,对海域使用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海域使用权首先应当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1.养殖用海十五年;
2.拆船用海二十年;
3.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4.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5.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找法网提醒您,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海域使用权都是为经营目的而设立,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个人即经营主体。从事海上航行、海底石油开采、海上养殖、捕捞等行为,均须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上位概念。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