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的规定如下:
1.登记的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找法网提醒您,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登记的形成力。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3.登记的推定力。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4.登记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有: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