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是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找法网提醒您,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如下: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2.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