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属于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属于担保的其中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找法网提醒您,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