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10-21 20:20: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看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没有进行约定,若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若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成的,则按照法定条件进行。
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二、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找法网提醒您,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并非均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如眺望地役权,其享有和行使即无须占有供役地,此点有别于其他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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