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已办理继承公证后的过户方式:房屋办理继承公证的,继承的财产是不动产时,继承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收益额比率收费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找法网提醒您,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5%出去,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抽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该项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设计房产的最低收费600元1线,其他不设最低收费。
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