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12-11 10:32: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是拥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设立,即与房屋所有权人登录居住权合同,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约定居住权年限,居住权的条件等,而设立居住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居住权设立的条件如下:

  1.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立遗嘱能立居住权。

  二、永久居住权到期怎么办

  永久居住权到期是不会到期的,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是70年,而我们对房屋的使用权是永久的。住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居民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居民权具有法律特征如下: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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