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用房子抵押无效的,在借条是注明拿房屋抵押,但没有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房屋抵押权要办理抵押登记才成立。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屋抵押注意事项有:抵押人的名称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是否一致的产权问题;某些特定的、特别目的和特别设计的资产不能按市场价值评估的资产问题;找法网提醒您, 需单独评估计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增加贷款额度重新估值的比例、资产再抵押的问题;其他法律审查的问题。
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抵押当事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办理申请,并提交登记材料;
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3.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