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的要求如下:
1.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
1.占有和使用土地。找法网提醒您,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由上可知,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会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