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3-01-31 11:02: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以及第三百六十四条,即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自身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若是自身拥有使用权的,但被征收或者征用的,会有相应的补偿。
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自留地属于个人还是国家的

  自留山属集体所有。自留山是按政策规定和农户经营能力,将荒山划给各农户的一种经营方式。山权归国家或集体,林权归农户个人,贯彻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的政策。划分自留山以村 (组) 现有农户和每户人口及荒山的多少为标准。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

  自留山被征用需要赔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赔偿的标准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找法网提醒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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