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1-31 18:31: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如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对象是哪些

  留置权对象是动产。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留置权的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的消灭的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找法网提醒您,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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