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合同包括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合同的特征有: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找法网提醒您,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