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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对遗失物的保管不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遗失物的保管不当是需要承担责任,拾得人是需要对遗失物承担保管责任的,如果遗失物被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的处理是需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02-12 14:01 |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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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捡到东西是否有保管的义务

      捡到东西是有保管的义务,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是报告义务和保管义务,以及返还义务,若可以通知遗失物的所有人可以,及时通知对方领取,若无法通知的,或者不成功的,可以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提交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01-19 10:20 |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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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0-10 09:46 |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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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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