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的行使的条件有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的、债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形等。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担保标的不同、成立要件不同和担保的机制不同。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抵押权的行使的条件有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的、债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形等。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担保标的不同、成立要件不同和担保的机制不同。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实施危害债务实现的行为,债务人需要将财产进行抵押。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