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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的设立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质权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质权的设立时间是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订立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约定,可以约定质押财产的质量,价值等,且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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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怎样计算

      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的计算从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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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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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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