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没有对质押物的使用权,因为使用质权需要出质人的同意,否则无法进行使用,若使用进行转让的,且导致出质人遭受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没有对质押物的使用权,因为使用质权需要出质人的同意,否则无法进行使用,若使用进行转让的,且导致出质人遭受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质权人可以将质押的股权转让,在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时可以转让。其他情况下不被允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后的股权所得应当向质权人偿还债务。质权登记才能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