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质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是,前者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后者是依法律直接规定,且前者是设定时才移转占有,且作用于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后者的标的物是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