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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登记规定

更新时间:2020.03.17    浏览量:

摘要

涉外婚姻离婚登记的规定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当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一定的手续方面的办理,比如说要提供本人的一个居住的证明,或者说是身份证件,还有就是结婚证的,如果双方已经签署了这样的一种离婚的协议书的话,那么离婚协议书也是必须要与你提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

一、涉外婚姻离婚登记规定

涉外婚姻离婚登记的规定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当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一定的手续方面的办理,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中国公民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涉外诉讼离婚审理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人员,他们离婚的时候必须是在我们国家来办理,因为他是属于我们国家的公民,但是有一些情况之下是涉及到一个外国人员,他们也是来看经常去驻地,在那个国家的话,如果是属于中国的话,也应当进行一个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