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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领取生育保险时需要什么资料

更新时间:2021.03.15    浏览量:

摘要

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险待遇包括哪些?领取生育险待遇时要带哪些资料?很多人对于这些问题了解的不是很清楚,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内容为大家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庆领取生育保险时需要什么资料

什么是生育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释疑:生育保险申领需提供的材料】①本人的身份证;②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③《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④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⑤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

生育保险怎么报?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大类。其标准分别为:一、产前检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一)顺产及7个月以上引产的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二)难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21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三级医院3100。有并发症并政策按规定备案的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建议向您参保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作具体了解。

按照正常生育98天,晚育增加30天,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计算产假天数,以《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等作为判断依据。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指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自费部分均不计算。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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