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二、汕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5.出租屋编码卡;
6.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
7.住宅合同与非住宅合同;
8.房屋安全检查报告。
三、汕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流程
1.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2.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3.材料齐全,受理备案。
4.办理税务登记。
5.辖区工作人员上门核查。
6.符合出租条件的,录入系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8.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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