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参保缴费政策
(一)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凭身份证和户口薄在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凭现行居住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但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户籍地和不同的居住地重复参保。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可以选择分次缴费,但不得跨年度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基数,也不再重新计算待遇。
二、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一)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公布。
(二)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计算,一年一定。
三、统一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