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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外派工作人员参保问题

更新时间:2020.12.28    浏览量:

摘要

揭阳找法网为大家带来关于在单位外派期间合法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的工作人员参保问题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各位带来帮助。详细情况请关注下文。

关于单位外派工作人员参保问题

答: 工作人员在被单位派驻国外期间,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当地永久居民身份证后,其户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劳社厅函[2001]115号),职工外派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养老金条件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2、参加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3、职工在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4、关于出国定居人员能否参保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是职工终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也就是说,身份证号码是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险码。

5、职工出国定居后,不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6、职工出国定居后,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视情况而定:

①出国定居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清退个人帐户,终结社会保险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清退个人帐户,并终结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