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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非法集资行为含义

更新时间:2020.10.14    浏览量:

摘要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我国金融业的漏洞,越入法律的灰色地带,牟取暴利。近期违法的经济行为主要表现是小额贷款非法集资行为,那么小额贷款非法和合法的界限是什么呢?找法小编为您解答。

小额贷款非法集资行为是什么

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不稳固。

奠定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基础的,仅仅是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意见》)和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下称《通知》),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做出了总纲性的规范。

随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新政予以回应。其中,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于2009年联合颁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可以看出,我国这些运作着百万、千万、甚至上亿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依据的只是各种政策性文件,最高的也只不过是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出台的意见,这个意见在法律上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位和规范,法律位阶较低。这将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不稳固。简单点说,政府随时可能变卦,说不让搞就不让搞。

2、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属性没有清晰、准确、符合实际的定位。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从事的却是金融类的业务,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这使其生存和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明导致其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由此产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到底合不合法?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银监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规定经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贷款公司。人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不能向其他企业和自然人发放贷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放贷行为是不合法的,上述规定的模糊、矛盾,对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极大的隐患。

此外,不论是《意见》、《通知》,还是湖北省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始终都是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比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段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把重点放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来。

3、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过多,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

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和保护。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倒对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了太多的限制。

比如《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在现有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想要获得法律认可、实现演变为合法金融机构的华丽转身的唯一方式,只有一个,就是根据《意见》的规定的条件转变为村镇银行。但根据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可能会失去控制权和自主权。

实际上,上述的这些规定,并不是国家法律,甚至连行政法规都不是,有些是部门规章,有些只能算是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的内容,有些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或者说有些内容不是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规定的。

比方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股权比例的问题。按照最近修改的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规定最低限额。同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才有权对有限公司实缴数额、最低限额作出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规定。(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为了个人的前途,也为了家人,我们要擦亮双眼,警惕小额贷款非法集资行为。如果经济上确实需要帮助,请先验证贷款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的利率计算方法,贷款的票据也要认真查看,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常识,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让不法分子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