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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指南

更新时间:2020.11.26    浏览量:

摘要

上海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如果发生不发高温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上海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如果发生不发高温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

2、不发高温费员工可举报或申请仲裁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上夜班不是拒发高温费的理由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无关。

5、扣减缺勤职工高温费应按制度执行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温费标准=月高温费标准200元/21.75天=9.2元

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的高温补贴费用的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是200元每月,持续发放四个月。有些地区因气候的不同,有可能发放的津贴数额以及发放持续的时间是不太一致的。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给予这部分的补贴,员工是有权向劳动局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