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办事指南 社会保障 正文

昆山工伤期间工资待遇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11.03    浏览量:

摘要

江苏省苏州市的昆山的发展状况一直以来就是在当地名列前茅的,不过近段时间在昆山当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关注,导致在这场事故当中有很多员工都不同程度的遭受到了伤害,其实对于员工来说这就是典型的工伤。因此员工在住院期间当然也要了解一下昆山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一、昆山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

1、《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昆山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没有任何变化的,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都按照自己正常上班儿的时候发放。当然我们以昆山市为例,正好也要借此提醒一下全国各地遇到工伤的劳动者,工伤待遇期间如果公司停发了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先抓紧时间调养自己的身体并且整理相关证据,在最后记得向公司索要自己在住院期间公司停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