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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温州瓯海区幼升小+小升初招生政策指南

更新时间:2021.06.02    浏览量:

摘要

2021年温州瓯海区区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212个班,8455人;初中一年级计划招生184个班,7280人。具体来看招生政策: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2021年温州瓯海区幼升小+小升初招生政策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1〕27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在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与统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实施招生工作,具体处理相关事务。  二、工作原则

1. 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全覆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和网络平台等途径,公布招生入学工作信息,接受社会、媒体、群众的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

3. 便民、惠民、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逐步实现流程再造,大力推进“线上办理、线下免跑”,提升招生入学便民服务质量。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14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要持有经区教育局核准同意缓入学证明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一)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 瓯海区区域内烈士子女、现役军人等优待对象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办有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子女、“飞地”人才的子女。

3. 瓯海区区域内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子女。

4. 父母持有瓯海区不动产权(住宅性质,下同)的非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5. 居住在本区内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未办理居住证的,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瓯海区登记居住一年及以上;其父母一方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其父母一方已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上述3个条件的计算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二) 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瓯海区公办中小学入学条件之一的。其中,居住在瓯海区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已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未办理居住证的,其父母一方须在瓯海区办理居住登记,且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居住登记和社保缴纳计算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2. 已在瓯海区小学建立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3. 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4. 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商品房购买合同(须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适龄儿童少年。

5. 允许跨区招生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须符合招生范围地报名条件。

四、照顾规定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二) 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下列人员子女可享受统筹照顾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1. 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者;

2.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 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区级及以上优秀骨干教师(第二层次以上);

4. 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干部;

5. 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五、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划分

2021年我区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212个班,8455人;初中一年级计划招生184个班,7280人。各初中、小学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详见附件3。

六、招生办法与程序

(一) 公办学校招生

根据“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招生计划内对报名对象分类分批排序,统筹安排入学。学位供给紧张的公办学校,根据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结合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户籍所在房屋的购房时间、户籍所在房屋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生排序规则。各校原则上按照下列批次顺序招生。

1. 招生批次

第一批:户籍在施教区,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施教区出国(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子女,“积分入学”政策录取对象等。

第二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不动产权的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不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视学位情况予以安排,如不能安排则由区教育局统筹。

第三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不动产权的非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施教区学校由于学位原因不能安排的,由区教育局统筹。

第四批:居住在瓯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安排到接纳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见附件4)。其中父母一方在瓯海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两年及以上的,按缴纳年限给予优先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