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
(五)终止业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太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有什么呢?
1.注销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书面说明。
2.注销会议纪要;
满足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到会的人数要求;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参会理事、监事签字,未到会的理事、监事需说明理由,附委托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表;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除外)。
4.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5.清算报告;
6.财务凭证;
申请人提交财税部门出具的注销财务及银行凭证。
7.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缴回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8.全部印章;
缴回公章、财务章及其他印章。
9.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等直接登记的除外);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三、太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进入审核流程;材料不齐全的,提出补正意见。
2.审核
对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流程;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核意见。
3.审批
对资料进行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同意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审批意见。
4.办结
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做出办理结果,并通知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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