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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善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2.02    浏览量:

摘要

在嘉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是,受让方也是本村村民,受让方在本村没有宅基地,转让宅基地的决定经过了集体组织的同意,转让宅基地的同时,把自建房也一并转让了出去,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宅基地转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嘉善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一、在嘉善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

3、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4、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关于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宅基地的转让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通用的,不过,本人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去以后,不管什么原因就不可以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了。签完宅基地转让合同以后,必须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